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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車站的另類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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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29 發表於 2009-10-7 18:3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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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uperay 於 2009-9-24 01:03 發表
只看標題,想起了前排有板友貼出過中環區因為交通意外
令巴士用電車站上客的相片

讓我想起這張照片

We're part of The Go-Ahead Group
4435 發表於 2009-10-7 20:5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NWFB2075 於 2009-9-18 22:04 發表
多年來相安無事
但事實電車公司是否隻眼開,隻眼閉呢?


原因係果站唔係電車公司的!係政府的!
ihmcKyo 發表於 2009-10-10 19:5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Quanta 於 2009-9-23 21:35 發表
之不過佢咁樣放響度,
好容易會俾電車上層乘客整污糟,
又會俾路邊廢氣塵埃污染,
衛生方面唔係咁好喎

有D海味鋪會將D貨放響馬路邊曬tim。相對黎講,喱個算乾淨啦!
ihmcKyo 發表於 2009-10-10 19:5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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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4435 於 2009-10-7 20:54 發表


原因係果站唔係電車公司的!係政府的!

政府?咁電車站又容許賣廣告既?
B-KAA 發表於 2009-10-11 03:1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ihmcKyo 於 2009-10-10 19:55 發表

政府?咁電車站又容許賣廣告既?



無錯, 個電車站o既 "地權" 係屬於香港政府, 電車公司只負責相關保養.


-- 節錄自香港法例第第 107 章 <<電車條例 >> 第 66 條 (只取得道路的使用權):

即使本條例有任何規定,公司除取得沿途敷設有電車軌道或有電車軌道橫越敷設的道路的使用權外,
不得取得道路的任何權利。


-- 另節錄自香港法例第第 107B 章 <<電車規例 >> 第 3 條 (電車站的指定):

(1) 公司在署長的書面許可下,可在道路上的任何地方或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接近該地方的地點,
豎立一個類型及結構均獲署長批准的標誌,指定該地方為電車站。
(6) 公司須對根據本規例豎立的任何標誌時刻保養,保持其狀況完好無損,達署長滿意的程度。

(7) 凡於本規例的生效日期時,公司已在道路上的任何地方豎立標誌並加以保養,以顯示電車廂
可在該地方停下,則該地方須當作為一個指定電車站。



另外, 電車站上舊及其設施, 可視為 "適合為該電車軌道的目的所有其他有關工程設施和便利設備",
而相關設施係要先經即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 即電車站起廣告牌賣廣告, 並非電車公司鍾意就起.


-- 節錄自香港法例第第 107 章 <<電車條例 >> 第 3 條 (電車軌道的建造及路綫):

(1) 公司可建造、敷設和保養獲本條例授權建造的電車軌道,連同所有適當的發電站、過路處、
避車處、旁軌、聯軌點、路軌、轉車台、板塊、辦公室、橋秤、車房、架空及其他電線、電纜、
支柱、桿及托架、喉管以及與該電車軌道有關而公司認為適合為該電車軌道的目的所有其他有關
工程設施和便利設備,並可予以操作和使用。

(4) 公司可建造、敷設和保養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作為增建及擴建該電車軌道的所有
軌道綫、過路處、避車處、旁軌、聯軌點、轉車台及其他工程設施,但須受以下條件規限─
(a) 有關圖則須事先存放於署長辦事處;
(b) 公司須就其申請該項批准的意向,藉公開宣傳或其他方式,發出及時而充分的公告;
(c) 該項批准須獲得立法會藉決議確認。


註: 上列之 "署長" 即 "路政署署長"


------

若果真係要清除未經許可而放置於電車站 (或站蓋) 的什物, 應該就係食環處行使
香港法例第第 132 BK 章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予以處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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