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會現宣佈已正式為站友 id=Wattyung 對 B2 板主 admin07 所作的【刑期上訴】立案,
並由本人擔任本案的召集人。是次案件編號為 09-010。
召集人已把有關的上訴理據送達作出相關處分的板務人員(「辯護人」)的個人戶口。
辯護人須於上訴理據發出後的72小時內(即 2009年 9月 14日 (星期一) 12:45pm 前)
向召集人提出辯護理據。除非辯護人已經在Z板請假,否則辯護人若在 72 小時內未作出
回覆,可當作不提上訴理據。
上訴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謹啟 |
|
|
[站務文章]
|
|
|
|
|
上訴控辯雙方的理據,已發送予 10 位陪審員,
請陪審員於 2009年 9月 17日 (星期四) 2:00pm 前以 iMsg 回覆,謝謝。
上訴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謹啟 |
|
|
[站務文章]
|
|
|
|
|
詳細理據
本人在此先要道歉,因為本人剛剛才醒起還未發出詳細判決理據。
7 位認為過長的陪審員中,有 6 位提出了他們的投票理據。
六位當中,有三位表示上訴人有輕微侮辱成份或人身攻擊,
另外三位表示上訴人只是偏激或沒有違規。部分人提議應
該為警告或停板 7-14 天不等。
此外,有人表示上訴人過往記錄良好;亦有人提出說粗言
穢語亦是停板 30 天,有關判決實屬過重;另亦有人關注
人身攻擊的定義是否應該嚴格地套用到批評官員的情況等。
至於認為有關判決「不是過長」者,並無提交投票理據。
參考上述理據後,本人亦同意有關板友只是態度偏激,
無需以停板處分,因此改判「警告」。
上訴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
|
|
[站務文章]
|
|
|
|
|
|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