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會現宣佈已正式為站友 id=WinnieThePooh 對 R1 板主 admin28 所作的【控罪上訴】立案,
並由本人擔任本案的召集人。是次案件編號為 09-008。
召集人已把有關的上訴理據送達作出相關處分的板務人員(「辯護人」)的個人戶口。
辯護人須於上訴理據發出後的72小時內(即 2009年 9月 1日 (星期二) 4:30am 前)
向召集人提出辯護理據。除非辯護人已經在Z板請假,否則辯護人若在 72 小時內未作出
回覆,可當作不提上訴理據。
上訴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謹啟
P.S. 本委員會另已收到站友 ChickenTong 的上訴要求。由於上訴理據中夾雜對本人
另一篇文章 (以私人戶口張貼) 的指控,為避免身份衝突,本人已將有關上訴要求發還
站長,待站長確認交予另一位代理召集人處理。
[ 本帖最後由 admin54 於 2009-8-29 04:34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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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收到 admin28 的辯護理據,但本人同時發現有關停板通告
可能涉及技術問題,因此需要等候 admin28 進一步澄清。案件處理
將稍為延遲,敬請原諒。
admin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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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控辯雙方的理據,已發送予 10 位陪審員,
請陪審員於 2009年 9月 6日 (星期日) 10:15am 前以 iMsg 回覆,謝謝。
(本人於發送 iMsg 時,錯誤地發送了兩個相同的訊息,如有不便,謹此致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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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如下:
站友 WinnieThePooh 對 R1 板主 admin28 於下列文章作出的判罰,
向本委員會(處理上訴及上訴板務人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判刑文章:
有關原判決(暫停貼文權)通告: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423477
陪審員獲邀對以下事項進行投票,本人於限期前收到 5 位陪審員的回覆,結果如下:
1. WinnieThePooh 於文章 419642 回文 #31 (2009-8-25 01:53 貼出) 是否違反了站規第 27 條(發表有誤導性或誇張失實之文章)?
投票可選:「違反」、「沒有違反」或「棄權」
「違反」:2 票
「沒有違反」:1 票
「棄權」:2 票
根據陪審員投票,本委員會裁定所有有關上訴不成立,維持原判。
由於認為上訴人「違反」站規的陪審員均沒有說明原因,本人未能從中作出建議。
至於另一位認為上訴人「沒有違反」站規的陪審員,則希望上訴人能注意其態度,
尊重他人(包括板主)。
根據上訴委員會附例第 8 章,為免上訴機制被濫用,上訴人應被扣除四分一 iPower (即 29 iPower)。
但由於上訴人的理據主要涉及法律上的辯解,而上訴人回應的文章乃由該板板主所發,
本人認為上訴委員會的審理有助釐清其他站友的質疑,符合本站整體利益,因此本人
決定運用上訴委員會附例第 8.4 條的酌情權,豁免扣除有關 iPower。
本人謹代表上訴委員會,向今次的陪審員致謝,他們包括:
* HY4099
* CZ_6686
* Crotone
* HY671
* JX9097
* kychung
* petcity
* tsoikc
* NV58
* DE5565.BL82
上述陪審員可以到 Y 板申領 100 iPower。
處理上訴及上訴板務人員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 本帖最後由 admin54 於 2009-9-8 14:29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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