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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處警告:小童煲蠟會增加被取消租約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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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rman 發表於 2005-9-13 22:1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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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67587]M[/ref]  在 2005-9-13 06:25 發表:



言下之意,即是話嚴刑峻法係最有效的方法?
即使係對五歲小朋友也不例外?


你望下條街,在行罰款$1,500前及後有多大分別就知啦.
若小孩無知去煲蠟而被扣五分,是家長未盡責任教導.
若小孩明知煲蠟會被扣五分而照做,家長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而不是只將責任交回社會,或以”由教育做起”作擋箭牌.

本人現在已對”由教育做起”這塊擋箭牌感到厭惡,
動不動就用,根本觸不到問題的核心.
勸戒接受,壞習慣依舊,被人捉仲要話教育唔夠,
若做事都可以這樣卸責但人工照收,真的爽透了.
Chairman 發表於 2005-9-13 22:27 | 顯示全部樓層
[ref=367617]eric278[/ref]  在 2005-9-13 09:16 發表:

這樣有違香港普通法中七歲以下小童可免刑責的條款。


假如真係5歲識去玩煲蠟,好明顯家長管教好有問題.

又,根據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3條:
”現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
這是成文法,而非普通法的規定.

[ Last edited by Chairman on 2005-9-13 at 22:29 ]
Chairman 發表於 2005-9-13 22:32 | 顯示全部樓層
[ref=367874]M[/ref]  在 2005-9-13 18:42 發表:
法律,法律,香港乜野都講法律,法律之外可唔可以俾
少少人情呢。例如5歲細路去煲蠟,房屋處最多咪貼封警
告信響個細路屋企度囉,完全犯不著封屋拉人


法律本身就是這個社會的遊戲規則,
成日都要法律外俾人情,本身就不是常理.
況且扣5分,又點算”封屋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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