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投訴訊息內容如下:
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2-7c條︰
aPower 評分理由必須和以下任一事項有關:
i. 文章論點的表達手法,包括貼文者是否曾就其立論作合理的推演。
ii. 有關文章或圖片是否切合標題。
iii. 有關圖片的珍貴程度。
如果圖片中的景象難於遇見,則此因素應置於貼文者的攝影質素之上。
iv. 圖片是否能清晰表達貼文者的意思。
(估相文章不在此限,但仍可以其他符合本條之原因對該等文章評分)
v. 有關論點或建議是否故意而過度地不切合實際需要。
(此類評分應當適當地考慮貼文者的動機)
vi. 對於有關電腦遊戲作品或模型等實物發表的文章,
如沒有具說服力、令大部份人能夠理解的解釋,不應負評分。
然而站友評分理由似乎與上述各點無關,因此懷疑是次評分是否成立。煩請閣下調查及作出相應處理。
本人發信請各委員決定:
站友 A240 的評分有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
在 2010 年 11 月 5 日 23:59:59 的限期前,有兩名委員對本案作出回應。
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5 條 g 項,本人需根據有關回應自行判決。
兩名委員一致裁定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
本人現依照委員回覆,裁定評分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
評分會被存案及撤銷,評分者需接受一次「注意」。
在此感謝各委員的貢獻。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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