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投訴者乃於 2010-8-28 18:24 發出投訴訊息,並具理由如下:
一、 評分理由不符合《增值功能附例》的規定
《附例》第2-7.條規定:─
“c. aPower 評分理由必須和以下任一事項有關:
i. 文章論點的表達手法,包括貼文者是否曾就其立論作合理的推演。
……(其他各款主要和貼圖有關)
v. 有關論點或建議是否故意而過度地不切合實際需要。
(此類評分應當適當地考慮貼文者的動機)……
“e. 不得純粹以不同意貼文者論點為理由評分。……
據悉,版友HB00610以「對閣下涼薄的言論實在非常憤怒。你的行為係不停對死傷者家屬灑鹽。」為理由對本人扣分。本人已在話題中再三解釋本人的論點並予以分析,亦有其他版友確認本人的意見,更有人予以加分;如說評分為根據第2-7ci.款進行,實屬難以置信。至於第2-7cv.款,則本人已重申本人是以事論事的態度分析和表達本人的意見,亦在先前的帖子向認為本人言論涼薄的版友致歉,本人動機若被懷疑當令本人不解。版友純粹因認為本人言論涼薄,會對死傷者家屬做成傷害而作出評分;言論涼薄與否,屬主觀判斷,亦即意見之分,以該理由評分是違反2-7e.款的。
二、 理據不足
除違反《條例》規定外,版友對本人的指控亦屬理據不足。本人一再嘗試以理服人,解釋本人意見和分析不同意其他版友意見的地方。正如上述,本人的意見亦獲版友確認,只認為本人的道德門檻較高。有版友後來提出本人認為似是而非的論點,本人亦逐一以理反駁。版友可能認為本人不接受”和菲律賓人共處會觸景傷情”及”和菲律賓人共處會擔心安危”是不近人情。而然,兩者都是一竹篙打一船人的,概括性種族心態說法;嚴重點說,是種族歧視;不然,我們對任何美國人、英國人、日本人……甚至中國人也要退避三舍了。為何堅持反對種族心理、堅持一人做事一人當、堅持做事要合情、合理、合法,會被打成”涼薄”、”對死傷者家屬灑鹽”?”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即使我不說出來,不加辯護,事實又是不是會改變呢?如果把事實說出來,會對家屬造成更大傷害的話:對不起,紙包不住火。本人也一再強調,本人接受”親屬是受害人”可以是求情理由,但求情理由是不會使錯事變成好事的;是否這樣也算是涼薄?本人認為,版友作出的評分,是感性的衝動舉動,而非經冷靜、理性思考下作出的,希望委員會能夠作出公正裁決。
本人請各委員在就以下事宜作出裁決:
1. 站友 HB00610 的評分有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7 條 c 項、第 2-7 條 e 項,或其他有關規定?
2. 如委員於第 1 項答「是」,請建議是否對站友 HB00610 發出「注意」、「警告」或施行處分。
在 2010 年 9 月 8 日 23:59:59 的限期前,有三名委員對本案作出回覆。
委員一致認為貼文者言論無值得扣分之處,
裁定有關評分違規,並建議向評分者發出「注意」。
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5 條 h 項,本人即按多數委員決定為判決。
但由於文章貼出已逾兩星期,評分需由 N 板板主撤銷。
本人現知會 N 板板主執行判決,評分現已存案。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 本帖最後由 admin35 於 2010-9-11 00:5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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