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就站友 teddybus 對站友 denway 的 iMsg 投訴,
立案調查。案件編號為 2010-M003。
由於被投訴站友現正被停板,本人無法要求其進行答辯。
本人已將投訴者轉發的截圖引錄於召集信息,
並發送至各委員的站務戶口。
請各委員於 2010 年 9 月 1 日 23:59:59 前回覆,謝謝。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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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本人於 2010 年 8 月 28 日就站友 teddybus 收到的 iMsg 內容立案調查,
案件編號為 2010-M003。
投訴站友於 2010-8-20 11:50 發放消息的截圖(見附件)
在 2010 年 9 月 1 日 23:59:59 的限期前,
有三名委員回覆本案。根據「增值功能附例」第 3-5 條 h 項,
本人僅需採納最多委員選擇的項目,或對爭持不下的項目投下決定性一票。
【1. 截圖中站友 denway 的第一篇 iMsg 有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8 條 b 項的規定?】
【2. 截圖中站友 denway 的第二篇 iMsg 有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8 條 b 項的規定?】
【3. 截圖中站友 denway 的第三篇 iMsg 有否違反「增值功能附例」第 2-8 條 b 項的規定?】
三名回覆的委員都判三篇涉案訊息違規。
【4. 如委員對以上任一項的回覆為「是」,應對站友 denway 作出何種處分?】
一名委員建議「警告」,兩名建議暫停貼文權。
其中一名委員建議停板七天,另一名委員建議停板三十天。
由於有關站友為初犯,加上訊息中沒有粗言穢語,
本人現行使決定權,選擇停板七天為刑罰,
惟該刑期會與上一項停板分期執行,
故有關站友的停板期即時延長至 2010 年 9 月 16 日止,
而且有關站友須於有關日期或之後自行電郵到「站長信箱」申請恢復貼文權。
在此感謝各委員的參與。
增值功能管理委員會
召集人 admin35 (238X) 謹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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