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上訴板友及被投訴板主之確認安排及增加陪審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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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有程序中,當案件受理時,上訴的板友及該案涉及的板主
會收到確認電郵,內容為案件資料,陪審員名單,雙方需在三
日內確認名單,如不滿意可提出更換一人,同時板主亦可提出
作出該判罰的理據供陪審員參考。
最近,我們收到已被停板的板友提出上訴,由於該些板友已停
板而未能查看imsg,要求他們提出確認是有不切實際,故現宣
佈更改有關安排,陪審員人數會加至十名,包括五名板友及五
名板務,取消雙方可換一人的安排;但板主仍會有三日時間提
出補充資料給陪審員考慮。
有關板規會儘快修改。謝。
[ 本帖最後由 admin71 於 2006-9-19 20:5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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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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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個疑問:
被停板的上訴人若果懷疑抽選出來的陪審員成員與他本人有利益衝突(例如選出的板主剛好是發出原有停板通告的板主),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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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香港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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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6-9-19 11:09 AM 發表
本人有一個疑問:
被停板的上訴人若果懷疑抽選出來的陪審員成員與他本人有利益衝突(例如選出的板主剛好是發出原有停板通告的板主),應如何處理?
我諗停板板主都應該無可能參與到件案,
但有可能某部份板友對件案有利益衝突可能要當事人先知,
其實委員會/站方有無諗過上訴者改由e-mail確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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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com/c/dennisloka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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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諗過用電郵確定,但站長表示以其站務工作量,再加埋幫委員會
收發電郵會百上加斤,而各召集人若設立電郵自行收取訊息,又會
涉及知道板友所登記的電郵等個人資料。故最後決定加大陪審員人
數而不設新電郵通訊。
eric278兄貴為前召集人之一,理論上應記得一早已規定左揀板主為
陪審員時一定唔會揀有該投訴所涉及的板主,為何今日會有此一問
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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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懷念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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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Y671 於 2006-9-19 01:57 PM 發表
有諗過用電郵確定,但站長表示以其站務工作量,再加埋幫委員會
收發電郵會百上孕葙q郵自行收取訊息,又會
涉及知道板友所登記的電郵等個人資料。故最後決定加大陪審員人
數而不設新電郵通訊。
eric278兄貴為 ...
有個唔太可行既提議。
上訴者可在上訴時提出最多三位(只屬建議人數)
不能成日是次案件的陪審員,
而該案涉及的板主則仍可更換一名陪審員或與上訴者相同做法,
我覺得咁唔會增加站長工作量同雙方亦較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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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com/c/dennisloka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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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的制度係唔應該容許有咁多可以被人選揮的空間,
如果在已經有雙方各自最多可彈一個的制度下,
再加上咁多限制的情況下,
我唔相信呢個陪審員制度的公正性可以不被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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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罵不建議=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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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307 於 2006-9-19 15:25 發表
陪審員的制度係唔應該容許有咁多可以被人選揮的空間,
如果在已經有雙方各自最多可彈一個的制度下,
再加上咁多限制的情況下,
我唔相信呢個陪審員制度的公正性可以不被質疑。
307兄講得好,所以一直的構想是「最多換一個」。
今次就係因為停板中板友未能用imsg確認而令我們想到加大
陪審員的人數,令得出來的投票結果更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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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懷念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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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改革現行的陪審員制度,
我反而覺得可以改用電郵通知、增長回覆期至五天,
及增加代表至七人,而且板務人員亦只可以以普通版友的身份參與,
不應為板務人員開設一個新的組別,
以增加整個系統的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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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罵不建議=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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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dmin71 於 2006-9-19 09:31 AM 發表
在現有程序中,當案件受理時,上訴的板主及該案涉及的板主
會收到確認電郵,內容為案件資料,陪審員名單,雙方需在三
日內確認名單,如不滿意可提出更換一人,同時板主亦可提出
作出該判罰的理據供陪審員參考。 ...
上訴的板主!?
是否版友才是正確?
此外,我認同改用電郵通知、加大陪審員的人數的建議,
以增加整個系統的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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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TCU 出行唔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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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M 於 2006-9-19 20:34 發表
上訴的板主!?
是否版友才是正確?
此外,我認同改用電郵通知、加大陪審員的人數的建議,
以增加整個系統的公信力。
謝謝指正錯字,原文已改。
就應否用電郵確認問題,看來要慢慢聽大家的意見。但若延長
確認日期,會拖慢進度。我們的出發點是加快上訴程序,令上
訴得值的板友盡快復板。
以個去十多件案件的成績看來,要翻案的也成功翻了,故陪審
員制度已發揮不俗的成效,再加大陪審員人數,理論上應可以
做出更客觀的表決。
cc 307兄,現時陪審員人數已是7人了。致於把板友及板主兩組
合併,看來是遲早的事,我們幾位召集人會稍後研究。
(不過先要處理手頭的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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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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